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1-23
摘要: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指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而且,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国税函[2008]1081号解读:“补充通知”明确所得税年度申报政策 
   
查补以前年度收入能否按配比原则扣除成本(产成品)计算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涉税80问及观点交锋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简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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