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委发[2009]239号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9
摘要:外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9]239号         2009-09-09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施工,尤其一些优秀外地建筑企业的进入,对增强我市经济建设力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外地建筑企业采取挂靠、出借(卖)资质等手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承揽工程进入我市施工;有的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管理水平低,工程质量差,安全事故隐患多;有的缺乏诚信,不讲企业信用,短期行为严重;有的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严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等,这些问题对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建筑企业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鼓励优秀外地建筑企业到我市安家落户,带动我市建筑业进一步发展,保证我市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外地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查外埠施工企业在辽分支机构“三固定”情况的通知》精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填报《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确认手续和其他相关资料;省外的建筑企业还应持《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表》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省备案登记。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市建委出具的《通知书》后,方可参加单项工程投标。外地建筑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应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项工程备案登记采取一个项目一办理、一登记的原则。未中标的,《通知书》自动失效。未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建委是全市管理外地建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和“三固定”确认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15%抽查制度。

  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凡是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不得从事劳务分包作业;凡是进行劳务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获得资质的劳务企业。

  二、做好外地建筑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和“三固定”核查等工作

  外地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的规定,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三固定”核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是:由外地建筑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外地建筑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印章,并现场确认外地建筑企业“三固定”的具体情况,符合要求后在《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市级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及内容的审核,并在大连《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建筑企业由市建委在《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外地建筑企业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措施,按要求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三、做好外地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和《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地建筑企业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外地建筑企业施工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外地建筑企业施工经营活动。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定期对外地建筑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依法经营好的优秀外地建筑企业,要予以总结和宣传经验,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地建筑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未办理进连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施工。

  五、热情服务,为外地建筑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外地建筑企业管理工作中,要改进管理方式,注重服务,对优秀外地建筑企业,可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实行外地建筑企业驻大连负责人定期面谈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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