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02
摘要: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6]141号        2006-03-0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地税告[2013]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本法规自2013年11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三条第二款,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中,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指深圳市内外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废。
  3.依据深地税规[201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分类管理

  对在我市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的纳税人(含承接分包工程的纳税人,下同),由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按照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具体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一)对账册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2.对账册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条款废止]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条款废止]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条款废止]对账册不健全的承接分包工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由法人企业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承包的部门,下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该分支机构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税款。该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标明由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的建安工程合同或法人委托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施工或管理的授权委托书。

  二、总包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分包方开具发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开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4]10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外管证》的管理

  (一)在我市注册的建安工程纳税人到市外承建工程需开具《外管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开具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外管证》由外出经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宝安、龙岗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条款废止]我市建安工程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所在区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审核该纳税人账册是否健全。对账册健全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对账册不健全和单定、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外管证》。

  (三)纳税人持《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核对《外管证》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资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将《外管证》全部联次留档,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将核销联归还纳税人。

  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管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完税证号”、“税额”等栏目,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管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并及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四)《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外管证》到期后,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如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后的一个季度内,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跟踪调查纳税人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管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

  (五)《外管证》到期后需要续期的,按照开具《外管证》的流程办理,新开具的《外管证》上应注明已开发票金额,尚未完成的工程金额等内容。纳税人提供续期的《外管证》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将原《外管证》退还纳税人。

  (六)对于外出经营应开具而未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其在实际经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在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

  四、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附件:[附件部分废止]《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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