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3]15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2
摘要: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形成家喻户晓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地特点,采取多种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

  附件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胡立升

  省国税局副局长成员:孟 军

  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王志华

  省国税局财务处处长:张德志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董涛

  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熊武军

  省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副主任:李刚昌

  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庄锦英

  省国税局财务处副处长:胡恒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常景飞

  省国税局征管处助理调研员成员:赵伟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王功胜

  省国税局办公室:赵连卿

  省国税局财务处:尹晓明

  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严肃财经纪律,增加税收收入,规范普通发票使用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具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期在商业零售行业、修理修配行业推广使用,以后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具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期在商业零售行业、修理修配行业推广使用,以后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第三条 首期推行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包括: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

  第四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由省局统一组织部署,使用全省统一发票管理软件。各市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从事商业零售(含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额超过10元,无论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应一律按规定逐笔开具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凡从事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即开即奖普通发票。

  第二章 设奖规则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奖项按照“吸引力强、中奖率高、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 即开即奖发票原则上以1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若干奖项,采用计算机随机跨票种设奖。为确保吸引力,每组应设有大奖,中奖概率一般不低于1%。具体奖项设置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第八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要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兑奖管理

  第九条 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消费者取得有效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后,即可刮奖。若刮奖区印有中奖金额,即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印有“爱国护税”字样,即没有中奖。

  第十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认真核对票面章讫是否与开票方名称一致,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如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应要求开票方补填。

  第十一条 中奖人应于有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兑奖。

  第十二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一)假发票;(二)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三)开票方擅自撕(剪)开兑奖联的发票;(四)已按规定向社会声明丢失、被盗、流失的发票;(五)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十三条 [条款修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工作遵循“简便、快捷、稳妥”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与开票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委托开票方对小额奖金当场兑付;大额的奖金和未当场兑付的小额奖金应到国税机关指定兑奖地点兑付。国税机关应向社会公示兑奖地点和联系电话。

税屋提示——第十三条修改为“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工作遵循‘简便、快捷、稳妥’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与开票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委托开票方对小额奖金当场兑付;大额的奖金和未当场兑付的小额奖金应到税务机关指定兑奖地点兑付。税务机关应向社会公示兑奖地点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开票方兑付奖金时,必须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并将兑奖密码抄写在兑奖联上方,奖金由开票方垫付。

  第十五条 [条款修订]开票方要将剪下的中奖发票兑奖联及时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附表1)相应位置,并及时填制《开票方垫付资金汇总表》(附表2),定期到国税机关结算垫付的奖金。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垫付的有效兑奖金额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规定。

税屋提示——第十五条修改为“开票方要将剪下的中奖发票兑奖联及时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附表1)相应位置,并及时填制《开票方垫付资金汇总表》(附表2),定期到税务机关结算垫付的奖金。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垫付的有效兑奖金额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规定。”】


  第十六条 [条款修订]中奖人到国税机关兑奖的,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奖。国税机关应对发票中奖真伪、是否按规定取得等有关情况进行检验核对,无误后,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相应位置,并填写《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附表3),按规定兑付奖金。对大奖要报经市局确认后,方可兑付奖金。

税屋提示——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奖人到税务机关兑奖的,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奖。税务机关应对发票中奖真伪是否按规定取得等有关情况进行检验核对,无误后,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相应位置,并填写《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附表3),按规定兑付奖金。对大奖要报经市局确认后,方可兑付奖金。”】


  第十七条 [条款修订]对取得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可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 “www.sd-n-tax.gov.cn”进行发票有奖查询或真伪查询。

税屋提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取得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可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进行发票有奖查询或真伪查询。”】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条款修订]国税机关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文件)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资金的拨付方式、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兑奖预拨款等事项。

税屋提示——第十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按《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文件)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资金的拨付方式、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兑奖预拨款等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的专项经费,要按规定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条款修订]各级国税征管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和基层相关岗位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日程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领用、保管、审核、发售和真伪鉴别工作;(二)负责登记《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奖金兑付、即开即奖发票兑奖联的整理归档、报送有关报表等工作;(三)上报即开即奖发票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即开即奖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税屋提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税务征管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和基层相关岗位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条款修订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发票库房要达到“六防”要求,发票运输要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生丢失、被盗和损毁等,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税屋提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发票库房要达到‘六防’要求,发票运输要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生丢失、被盗和损毁等,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屋提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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