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12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xsw@zjtax.gov.cn

  2.通过邮寄信函至: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5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政编码312000)

  联系人:张洁妮

  联系电话:0575-85228565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绍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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