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7]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4
摘要:实地核查中,申请人配合接受审核:报送的资料要与原件相符;实际经营地址要与税务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会计核算健全;具备发票保管的条件,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是否无场所经营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64号            2007-4-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3号),市局对原办税告知制度(试行)做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24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建立良好的征纳沟通机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3号),对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试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办税告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第三条 办税告知坚持依法办事、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办税告知的内容

  第五条 办税告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和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等十四类共60项涉税事宜,具体应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 《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对于目录以外的有关涉税事宜,纳税人需要知情的,税务人员应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直接答复或者告知纳税人如何得到准确答复的途径。

  第七条 《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中的具体项目根据告知属性和工作要求分为通用类告知和专题类告知。

  (一)通用类告知项目是由市局制定指导性内容,基层局根据工作实际做出适当调整,确定本单位办税告知的正式内容,告知时不需要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专题类告知项目由市局确定,并由业务主管处室直接制定全市统一的告知内容,告知时需要纳税人签字确认。

  (三)《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中没有确定为专题类的告知项目,都属于通用类告知项目。

  第三章 办税告知的形式

  第八条 外部网站是办税告知的基本形式。《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所有办税告知内容都要通过外部网站对外发布。网站相关内容的维护及具体工作要求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是办税告知的主要场所,告知形式包括导税台、通告栏和办税明白纸等。

  (一)导税台主要提供咨询答复、纳税辅导和办税引导等现场告知服务。

  (二)通告栏主要发布重要的办税程序、税收新政策和举报投诉监督等涉税信息。

  (三)办税明白纸是纳税人日常办税的各种程序性规定和携带资料的说明。主要告知项目包括:办税程序、许可与审批、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法律救济等。提供的所有办税明白纸,均供纳税人免费自由取阅。

  (四)办税明白纸的印制要求包括:按照业务类别编排的明白纸应为活页式,幅面不超过大32开;印刷风格应简洁明了,色彩不宜繁杂;每份明白纸的正式内容之后要注明“**国家税务局”及其地址、业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青岛国税热线12366、青岛国税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等字样。另外,按照时间序列编写的明白纸格式可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应注明发布时间、当年期数、总期数等,便于纳税人连续收集和整理。

  (五)凡是市局明确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基层局应按照规定落实,同时,基层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增加其他办税项目的告知。

  第十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是办税告知的重要部门,税收管理员应一对一地告知纳税人基本办税程序和基本税收政策。尤其是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主动告知纳税申报期限、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等基本办税要求。

  为便于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及时联系,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告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市局12366在线服务中心是办税告知的重要平台,负责为纳税人提供通用的政策性电话咨询答复和外部网站“网上12366”咨询答复。各基层局应设立业务咨询公开电话,负责区域内基本办税管理事项的电话咨询答复。

  第十二条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国税公报”专版是办税告知的主要媒体,每月发布最新、最重要的涉税信息,包括申报期限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重大税收管理政策等。

  第四章 办税告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办税告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局相关部门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的公开事项组织告知内容。

  第十四条 市局相关部门主动的告知工作程序。

  (一)税政和征管部门在下发涉及纳税人的政策性文件或修订以前税收管理政策时,要确定便于纳税人阅读的办税通告或明白纸(简称“办税指南”)内容,并随同正式文件同步下发到基层。同时,相关政策文件和办税指南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外部网站。

  (二)法规处负责通过外部网站发布文件前的“签发”功能,审核各业务处对外发布的税收政策。

  (三)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处室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发现应发布而未发布的现象进行催办,相关部门认为不宜告知的,要经过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征管处根据各处室通过外部网站发布的税收新政策及办税指南,选择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内容提交办公室通过每月的《青岛财经日报》“青岛国税公报”专版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市局相关部门依申请告知工作程序。

  (一)当纳税人通过12366电话和外部网站“网上12366”提出申请告知事项,12366在线服务中心负责直接答复。如果需要向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可以通过内部网站12366业务流转系统,得到确定答复后再向纳税人回复。

  (二)当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市局提出特定的申请告知事项,按照市局职责分工,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向纳税人答复。

  第十六条 八区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和五市国税局的征收管理科牵头本单位的办税告知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局相关部门主动告知的工作程序。

  (一)税政法规科(处)、税务检查科(稽查局)、个体税收管理分局和办税服务厅等部门根据市局业务处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本单位相关业务的办税指南内容。对于办税指南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在工作流程的不同环节都要告知咨询电话,便于纳税人随时了解审批、检查等进程以及个别细节问题的咨询。

  (二)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本单位办税指南内容及时印制办税明白纸,并将重要内容通过办税服务厅通告栏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发布。

  (三)办税服务厅、税政法规科(处)、税源管理科(处、股)、税务检查科(稽查局)、个体税收管理分局等业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相关业务办税明白纸,便于纳税人自由取阅或者登记领阅。

  第十八条 基层局相关部门依申请告知的工作程序。

  基层局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一)(二)两款的有关工作规定,确定各部门受理和答复依申请告知事项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税告知的监督由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试行)》废止。

  附件:专题类办税告知项目

  一、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及工作要求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告知工作实行登记制度。

  各基层局在发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的同时,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主动发放到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对于集中发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的基层局,可以集中设置告知登记簿;对于由各税源管理科(处、股)各自发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的基层局,可以在各科室的综合岗设置告知登记簿。

  纳税人领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时应以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为凭据,并如实填写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名称、领取人姓名。

  各基层局应妥善保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登记簿,以备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与监察。

  二、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的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便于您及时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告知书,相信会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申请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进展情况有咨询的权利。

  (二)拒绝权。税务人员擅自增加的审核资料或项目,有权拒绝。

  (三)投诉权。认为税务人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二、申请人的义务:

  (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退回);

  2、法人代表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暂住证[驻青人员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有下列情况还需要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4、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或者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相关申报表、税款缴款书。

  实地核查中,申请人配合接受审核:报送的资料要与原件相符;实际经营地址要与税务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会计核算健全;具备发票保管的条件,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是否无场所经营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下标准:

  1、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三)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四)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小规模商业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会计核算健全,正常纳税申报,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并年应税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

  (三)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或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并取得企业代码的个体经营者。

  (四)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六)特殊情况纳税人提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在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装置和能对销售额实施有效控管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四、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流转:(五市国税局请自行作相应调整)

  五、税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税收政策、岗位职责、办理结果等涉税事宜。

  (二)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

  (三)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四)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理、审核、审批。

  六、办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纳税人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但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例外。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转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在认定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12366进行电话回访,请予以配合。

  如果税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请及时举报、投诉,我们将认真调查处理。

  (一)刁难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三)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压价购买商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借工作之便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或干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借工作之便强行指定税务代理。

  涉及工作效能问题的,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涉及违法违纪、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的,按照信访工作规定办理。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局地址: 邮编: 业务咨询电话:12366或 举报、投诉电话: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址:www.qd-n-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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