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8
摘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 贵州省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的通知
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 云南省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甘肃省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4]30号 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2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藏国税发[2002]8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昆发改地区[2020]818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包括枸杞,优质高端乳品,优质肉牛肉羊,硒砂瓜、供港蔬菜等特色果蔬,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优质粮食)的生产及深加工

  2.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硅系、锰系铁合金新产品(高纯硅铁、低钛微铝硅铁、高硅微碳锰、高硅硅锰、氮化硅铁、硅钙合金、硅钡铝合金等)的开发与生产,低硒锰片、脱氢锰片、氮化锰、低硫锰片、低氧化锰片的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

  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7.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8.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开发及生产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10万吨/年及以上聚碳酸酯(PC)、6万吨/年及以上环氧乙烷、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双加压法硝酸生产工艺、电子级高纯化学品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及以上使用回转窑的石灰氮、使用液下投料低温循环分离法1万吨/年及以上单氰胺、2万吨/年及以上双氰胺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

  13.轨道交通牵引、制动、信号、供电、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包括电力电子牵引变压器、电抗器、合金枕梁、制动盘、电气化铁路地面变电站用牵引变压器、车载牵引变压器等研发生产

  14.汽车整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煤炭气化及尾气综合利用、液化合成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氮化铝粉、氮化铝陶瓷基片、氮化硅、氮化硅陶瓷制品的生产

  21.医疗机构经营

  22.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28.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29.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氨基酸及相关衍生物的开发及生产

  30.模块化、物联网、系统化、智慧化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的研发及生产

  31.与动车轴承、轨道交通轴承、高铁轴承等精密轴承生产配套的专用数控加工机床、锻造辗环成套装备、轴承/齿轮模压淬火成套设备,用于精密零件的表面清洗、毛刺清理及吹干的通过式清洗机的研发及生产

  32.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33.太阳能光热回转驱动减速器、光伏跟踪系统减速器、风能用偏航、变桨减速器的研发及生产

  34.IGBT逆变电源焊机、等离子切割机的研发及生产

  35.千万吨级综采设备配套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防爆电机的研发生产;与综采设备配套的铸造、焊接中部槽、链环、减速机、托辊;煤矿机械再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养殖成套装备:包括全混合自动化日粮饲料制备、搅拌、青贮取料、撒料等成套装备;饲舍垫料抛撒、铺沙、粪便清理装备;智能精准配料系统装备;智能化成套饲料混合装备;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精量播种机械的研发及生产

  37.无机房乘用电梯及载货、医用、观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及生产

  38.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9.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葡萄酒和饮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单层厚度50米及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4.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5.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7.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8.轴承、齿轮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9.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10.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11.塑料板、管及型材制造

  12.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13.钒钛磁铁矿开发、选冶联合工艺生产、综合利用及深加工

  14.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5.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6.小麦、玉米、棉花、大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啤酒花等农林作物种植及精深加工、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17.乳制品的开发和生产

  18.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的生产

  19.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0.节水器材、种子加工、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农牧机械加工组装等农业资料和农用化工产品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2.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3.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24.演艺设备和乐器制造及销售

  25.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8.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服务外包

  30.医疗机构经营

  31.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2.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城镇、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4.花卉、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维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卫生产品生产

  36.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

  37.冷水鱼养殖开发与应用

  38.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39.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网络技术;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运营

  40.城镇智慧市政信息化技术、智慧社区(小区)信息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41.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假发、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制鞋、手工地毯、机织地毯以及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幅宽3.2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8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43.节能高效型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4.30万吨/年及以上羰基法合成醋酸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45.碳酸二甲酯(DMC)开发与生产

  46.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生物可降解聚合物的生产及其可降解塑料制品、农用地膜的研发及应用

  47.新型环保建材生产,废弃物烧结新型墙体、部件及道路用建材生产

  48.1万吨/年及以上甲硫醇硫化法生产二甲基二硫及其深加工产业

  49.工业设计软件、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0.煤制聚甲醛、煤经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草酸酯、草酸酯加氢、合成气一步法制乙二醇等煤制乙二醇产业技术升级示范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1.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2.畜禽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53.农用滴灌带、地膜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54.高纯铝生产及其深加工,铝基结构材料、变形材料(高性能合金、航空航天用合金、型材及配件等)、铝基电子电工功能材料(电子铝箔、电极箔、LED蓝宝石用粉体、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用材料、光伏导电银工粉体等)研发及生产,再生铝及铝的固废循环利用及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5.现代马文化产业

  5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兽用药品制造、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有机肥料生产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高性能稀土永磁、催化、抛光、合金、储氢、发光等稀土功能材料、器件开发及生产,稀土钢开发及应用;高纯稀土化合物、高纯稀土金属、稀土助剂的开发及生产

  8.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9.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0.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1.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先进高分子材料、石墨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15.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6.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7.磁感应强度0.3T及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8.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0.9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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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

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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