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联营扣点”销售方式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23-04-25
摘要:从“联营扣点”营运模式来分析,供应商的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给商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供应商。商品销售价格的决定权在供应商,商场只是按照所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点”,因此,是标准的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

  某大型商场对部分商品采取“联营扣点”营运模式,即供应商提供商品,商品所有权归供应商所有,商品销售价格由供应商确定,商品销售的款项由商场统一收银。商场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成,提成比例为26%。举例:当月售出100万元的商品,要返给商场26%,就是26万元给商场。商场在结算时,扣除“联营扣点”26万元后,应向供应商结算74万元,然后商场给供应商结算时,向供应商索取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来看,是环环相扣,没有任何漏洞,并没有造成税收上的流失。其实这种“联营扣点”方式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风险在哪里?我们来分析如下:

  首先,从“联营扣点”营运模式来分析,供应商的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给商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供应商。商品销售价格的决定权在供应商,商场只是按照所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点”,因此,是标准的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

  其次,在增值税上,委托代销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确定的价格即销售价(该价格是由供应商确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确认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并且对委托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其三,从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规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要求“收支两条线”,而不能直接“坐收坐支”。

  其四,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计算并确认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5、结算商品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从上述财税政策规定来看,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会计处理,采取委托代销收取代收手续费的代销方式,规范的增值税处理应当是:供应商按照商场实际销价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扣除“扣点”后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应当按照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供应商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可以进行抵扣。供应商如果按照差额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商场少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商场多交了7个点的增值税,供应商少交了7个点增值税。虽然从整体上来说,国家税收并未流失,但造成了增值税的转移,在“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下,后期税务机关稽查供应商时,有可能面临追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以及被处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扣点”方式:采取租赁经营模式,超市统一收银,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点后与商户结算。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租赁经营,之不过租赁收入与商户的销售收入挂钩。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索取发票是由商户直接开具,超市取得的“扣点”收入应当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超市与商户结算属于代收代付资金不需要索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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