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2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全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4
摘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主动协调当地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配合制作归集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印章签署、验证等功能,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全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21]3号        2021-02-2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认真做好2021年全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加强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有序按时完成。各市、县(市、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的审核工作。

  (一)认真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二)加强备案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级审批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2020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财法〔2020〕12号),统筹编制了广西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目录,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广西代理记账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与宣传解读工作,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审批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审批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四是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全域性告知承诺规格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五是及时补充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充分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监管模式。一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的种类、幅度和使用程序,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撤销资格、联合惩戒等行政处罚措施。三是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法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逐步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试点工作。一是协调做好本地区电子印章系统与财政部电子证照系统的适配工作,确保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无缝衔接,能够生成加盖行政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二是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研究细化系统操作流程,完善安全防控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提供安全支撑,保障系统安全对接、信息安全共享;三是加强跟踪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报告。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主动协调当地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配合制作归集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印章签署、验证等功能,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报告。

  五、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所辖地区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相关市财政局要督促其做好备案工作: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2020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数、专职从业人员数、年度业务收入额、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收入额、代理记账业务服务客户数等),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二是代理记账机构主要特点;三是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有关工作建议;四是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等。并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朱觉凤、刘园

  联系电话:0771—5310695、5331603,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邮编:530021。

  电子邮箱:kjc@cz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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