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1]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贵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08
摘要: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可继续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3234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于2021年5月1日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3488元-1744元之间自行选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贵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3号         2021-01-0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部署,2020年我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允许自愿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继续缴费。为进一步帮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可继续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3234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于2021年5月1日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3488元-1744元之间自行选择)。

  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2020年暂缓缴费人员尽快补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