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22]316号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1
摘要: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行委)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实时动态监控,防止闲置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2]316号       2022-4-1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行委)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支行:

  现将《青海省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2年4月1日

青海省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省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安排部署,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助企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切实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为稳定全省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工作要求,强化统筹调度,梯次分布推进,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6月底前完成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至2022年4月30日,一次性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至2022年6月30日,一次性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确保年底前完成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至2022年9月30日,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三是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以上时间节点后仍能按规定申请退税享受红利。四是确保增量留抵税额根据纳税人申请逐月按期退还,持续释放留抵退税制度性效应。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落细政策。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不折不扣落实政策要求和退税条件,确保纳税人留抵税额“应退尽退".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等方式,面向纳税人开展全覆盖政策宣传,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留抵退税的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精准辅导,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各地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留抵退税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升级相关信息系统。

  (二)加快退税进度。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照退税审核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实现全链条电子化退税,做到申请即办、高效退税。各地税务、人行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税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直接送达同级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办理退库,积极落实"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优先通过电子方式办理退库,及时解决退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缩短退税办理时间。各级国库要按照"即来、即审、即办"的工作思路,确保留抵退税在受理当日或最迟次日'办结,保障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享受到退税红利。

  1.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以下6个行业:①制造业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③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④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③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保障退税资金。留抵退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重点用于支持地方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并适当弥补地方落实其他企业留抵退税政策造成的减收。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备案、预算下达、资金调拨等管理的要求,根据省税务局预计的2022年各地区留抵退税规模,将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县(区、行委),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范围,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基层,年底再根据实际退税情况据实清算。对于留抵退税规模占财力比重较高的县(区、行委),由省财政厅制定财力保障方案,做到补助资金与留抵退税的规模相匹配,保障各县(区、行委)退税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留抵退税资金需要,各市(州)、县(区、行委)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留抵退税工作台账,实时统计专项资金额度、实际退税金额、下月退税计划、财政库 款拨付、专项资金支出等情况,按照"退多少、支多少"的原则,合理把握专项资金支出进度,避免形成专项资金缺口。

  (四)加强库款调度。专项资金实行国库单独拨付,省财政厅按照逐月预拨、滚动清算的办法,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退税计划及时向各县(区、行委)调拨库款,确保各地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退税所需资金,足额保障退税资金需求,确保各地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行委)财政部门要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退税专项资金预算和税务部门提供的退税计划,强化各类资金需求测算分析和国库资金动态监控,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到位、足额退付,确保财政平稳运行,退税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国库要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时生效有关运行参数,妥善解决系统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确保退税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五)防范退税风险。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要充分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及时发现留抵退税工作中的风险疑点,第一时间开展风险应对。要充分发挥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六)强化跟踪问效。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留抵退税统计分析,算准"政策落实账",确保数字准、账单清。要加强对享受退税政策市场主体的跟踪问效,及时收集和反馈退税减税政策效应和落实成效,算好"政策效应账",典型案例及时开展宣传报道,不断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要加强政策评估,及时梳理汇总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按照全年留抵退税目标及早谋划下一阶段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留抵退税工作各项要求,定期会商、研究减税降费、退税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出现的问题,确保留抵退税各方面工作有序开展,税务部门要迅速组建留抵退税工作专班,充分发挥专班作用,强化对下指导督促,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到位。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部门要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迅速摸清本地区各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加强留抵退税政策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留抵退税工作,切实保障每户企业都能依法享受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应于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等重要退税时间节点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人行部门传递留抵退税资金规模测算表,省税务局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月留抵退税计划表。各级税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同级财政、人行部门传递本地区分县(区、行委)留抵退税台账,省税务局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传递全省留抵退税台账。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迅速开展"办税春风行动"、"税收政策宣传月"等活动,加强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宣传,有针对性开展答疑解难辅导,对情况复杂的企业,必要时采取"一对一"辅导,上门宣讲政策。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正面回应群众关切,针对纳税人和基层办事人员反馈留抵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畅通财政、税务、人行的沟通联系解决机制,有效疏通退税业务办理中的难点、堵点,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行委)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实时动态监控,防止闲置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测算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留抵退税工作的督查督导力度,压实各市(州)财政、税务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序时推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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