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7]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6
摘要:为了规范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维护税法严肃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10号              1997-01-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税务检查科,同税务检查科合署办公。

  二、为保证我市地税系统举报中心全面开展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了举报中心工作的性质、职责,举报案件受理的范围以及有关工作的要求。这对指导各级举报中心开展工作,理顺同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举报工作程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程》,并贯彻执行规程中的具体办法。

  三、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对举报中心的成立应以不同的形式进行宣传报导,不断扩大举报中心的影响。

  四、各级举报中心牌匾由市局统一制作;举报中心印章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举报中心自行按规定刻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凡市局制定的有关信访规定中涉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有抵触的,均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察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维护税法严肃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税务违法案件时均应依照本规程开展工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举报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职责

  1、受理单位或个人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2、分办、催办、监督、检查、协调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工作;

  5、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

  6、负责有关税务举报案件查处政策的宣传工作;

  7、掌握大案要案的核实定案情况;

  8、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有关问题,定期提出工作报告;

  9、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与答复;

  10、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要设置专用电话和举报接待室,并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是单位或个人反映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举报。

  第七条 受理来访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录音),经整理后填写“来访接待记录单”(见附件1),并由举报人验证后签字、押印;举报人不愿签字、押印时,接待人员应注明情况;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代表反映问题。

  受理电话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并向举报人酌情介绍有关税法知识,了解税务违法事实;电话记录应在原始记录基础上进行整理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见附件2)。

  第八条 对查处结果不满并无理取闹者,要弄清情况,耐心讲清有关政策;对扰乱办公秩序者,应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到单位或个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时(包括其他部门转来的税务违法案件,下同),应在电话、信件和来访接待记录单上加盖“举报中心收文”专用章,并做好登记、编号。

  第十条 举报案件的管辖

  1、市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案件时,凡属于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管辖范围的,市局举报中心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写“举报案件转办单”(见附件3)同举报件一起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举报中心办理;属于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管辖的,将原件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举报中心办理,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2、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案件时,凡属本局管辖范围的,均应由举报中心办理;属于国、地税两部门共同管辖的,除将原件交有关部门办理外,应将复印件转区、县国家税务局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上级转来的税务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区、县管辖时,应及时将原件退回。

  3、举报案件的查处,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地税局管辖的,有关区、县地税局应本着有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确定。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接到上级转来或反映干部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举报件,按主管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具名举报的信件在转实施查处单位时要隐名摘要转办,防止打击报复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凡举报内容不清、地址不详等无法查处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后,要在五日内进行办理,并在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十五条 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举报案件,应由查案单位填写中间报告,说明情况(见附件4),并拟定下步工作方案,由举报中心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对市局转办的未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其中间报告要抄报市局。

  举报案件的结案由查案单位具体办案人员和领导填写结案报告单,报本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检查科签署意见,并由检查科报主管局长审批结案。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举报案件要向市局报送处理结果

  1、市局领导批办件;

  2、偷税在10万元以上的;

  3、应缴未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

  4、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5、市局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十七条 上报查处结果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的复印件

  1、举报件;

  2、结案报告单;

  3、《税务检查报告》或《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税务检查情况报告书》;

  4、查处案件中的各种法律文书;

  5、有关入库凭证;

  6、其他与本案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具名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凡地址、电话清楚并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由各级举报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信函或电话等方式答复,并做好登记;对匿名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不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对具名举报人的奖励办法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市局举报中心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及季度小结和有关材料。

  各级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税务违法案件受理情况和问题及有关统计资料报告本局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以各种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严禁把举报人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举报秘密,隐匿、销毁举报材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漏登、漏报重要举报情况或丢失举报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采取各种形式鼓励单位或个人积极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提供有关线索。为扩大案件来源,市局举报中心利用多种形式公布全系统举报电话;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举报中心也应利用本地区的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有关举报涉税违法案件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来访接待记录单

来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来访人单位     联系电话    
          内容:(本栏可加附页)
举报人签名(盖章、押印):

         

  接待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记录单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举报人姓名   被举报人单位  
被举报人单位
(人)地址
     
      内容: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单

京地税举(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 受理(转来)的反映 问题的 号举报案件转往你处,请组织进行查处(并上报查处结果)。

  批注: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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