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会协[2021]128号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9
摘要: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仅用以证明报告是由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会协[2021]128号       2021-12-09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动态监控,遏制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结合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经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9日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防范假冒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行业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外省市来本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均应在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中录入业务报告信息(以下简称“报告信息”),生成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并将报备系统中生成的查询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第四条 事务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在报备系统中录入报告信息,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仅用以证明报告是由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备系统使用

  第六条 事务所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上传报告信息:

  (一)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政系统”)中上传报告信息,省注协定期从财政系统批量导出报告信息后导入报备系统;

  (二)事务所如果分别在报备系统、财政系统中上传报告信息,应保持报备系统、财政系统报告信息一致。

  第七条 事务所可在报备系统中通过应急报备上传报告信息。使用应急报备功能的事务所,应于报告出具后30日内补充上传完整报告信息。

  第八条 事务所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完成上传报告信息,生成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应将查询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事务所不得涂改、删减、增加或改变查询信息页格式或内容。

  第九条 事务所发现财政系统中上传报告信息有误的,应向陕西省财政厅会计信息质量与中介机构监管处(以下简称“会计监管处”)申请退回,并履行相关手续。会计监管处在财政系统退回后,事务所应及时跟进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过报备系统及时上报省注协。

  第十条 事务所未在财政系统中报备,但发现报备系统中上传报告信息有误的,可通过报备系统向省注协申请退回。省注协在报备系统退回后,事务所应及时修改并再次上传。

  第十一条 事务所依据相关规定需要作废的报告,应向会计监管处申请在财政系统中退回,并通过报备系统向省注协申请退回。

  第十二条 报告使用者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查询报告信息:

  (一)登录省注协官网查询系统(省注协官网:http://cpa.sf.gov.cn),录入查询编码查询核对报告信息;

  (二)关注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的扫描验证功能,扫描查询二维码,查询核对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 省注协通过报备系统中的报告信息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与省财政监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报备系统中除操作人、操作人身份证号、操作人手机号、事务所联系电话以外的其他基本信息,均来源于财政系统。

  事务所发现操作人、操作人身份证号、操作人手机号、事务所联系电话有误的,应在报备系统中申请变更,经省注协审核通过后生效。

  事务所发现报备系统中其他基本信息有误的,应在财政系统中申请变更,经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通过后,事务所应向省注协申请在报备系统中更新事务所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外省市事务所来本省执业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向省注协申请报备系统临时账号和密码。

  外省市事务所临时账号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日,有效期届满,临时账号暂停使用,需延长临时账号有效期的,可向省注协申请。

  第三章 异常情形监管

  第十六条 省注协发现事务所在报备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的,采取暂停使用应急报备功能、警示、暂停使用报告信息上传功能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应急报备功能的事务所,在报告出具后30日内,未在报备系统中补充上传完整报告信息的,省注协暂停事务所使用应急报备功能,并要求事务所整改。

  第十八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给予警示:

  (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上传报告信息的,未于报告出具后30日内在财政系统中上传报告信息的,或上传财政系统的报告信息与报备系统的报告信息存在差异的;

  (二)30日内申请省注协退回报告信息超过5次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警示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事务所使用报告信息上传功能,事务所提交报告相关材料到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上传报告信息:

  (一)通过上传虚假报告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用于不同报告的;

  (三)涂改、删减、增加或改变查询信息页格式或内容的;

  (四)存在报告信息上传异常情况,经警示后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报告信息上传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事务所在报备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形的,省注协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列为当年或下一年度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提交协会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省注协在业务报备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账号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登录安全,报备系统采用“通软应用安全桌面”(以下简称“安全桌面”)的CA登录方式。事务所需填写用户密钥申请表,盖章后提交省注协申请安全桌面账号和密码。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应严格管理账号、密码。密码忘记的,应填写用户密钥申请表并提交省注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终止的,省注协终止该事务所使用报备系统的所有权限,注销报备系统账号。事务所终止不影响已经生成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的正常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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