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议[2021]1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7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4
摘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改革主要包括三项措施。一是制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操作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73号建议的答复

国市监议[2021]126号        2021-6-24

  您提出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现行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利的建议,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十分赞同。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通过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减少行政审批、降低准入门槛、精简办事流程,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对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9586.4万户,今年1至4月,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605.9万户,同比增长55.2%。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全国各地参照深圳做法,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或者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理变更”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对经营者变更作出的规定,符合法理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圳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开展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积极探索,为今后有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经营者变更条款的法律依据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即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自然人属性和身份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变更,就会造成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指向不同的自然人,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主体,将带来法律责任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监管对象适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明确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厘清法律关系、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圳开展相关工作探索情况

  2020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市监〔2020〕290号),探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不变且有关前置审批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条件下,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者,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与场所有关的前置审批文件。有关改革内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在2020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改革主要包括三项措施。一是制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操作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二是实施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业务,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审查有关信息,简化办理流程。三是积极做好与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截至5月底,深圳市约有2.7万户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经营者变更。但是,在改革中也发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一些许可证需重新申报等问题。目前深圳市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工作仍在探索完善中。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便民化,深入推进注册便利化改革,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个体工商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持续关注深圳市探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改革情况,及时总结有关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4日


  【晶晶亮读后感】

  《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民法主体分为三类,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那么个体工商户属于哪一类呢?也许有人会误以为它属于非法人组织,其实不然,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属于自然人这个类别。

  既然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那说明它和经营者的绑定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对此有明确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我理解上述相关规定,对厘清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责任利益是非常有利的。而且这个规定目前是有效的。

  不过,深圳从2020年开始探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改革,会产生什么后果?会带来哪些纷争呢?只能说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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