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9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特别是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意见与建议,很多建议被最终成果所采纳。2015年10月,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顺利完成,并发布成果报告,这标志着BEPS行动计划步入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新阶段。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参与国必须完成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我们结合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发布了本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关联申报的主体

  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二)修订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时,增加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2.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3.在判断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时,提示性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明确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例如,丈夫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增加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例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但A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C公司持有该股权至2015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6.排除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三)增加关联交易的种类

  《公告》增加了一项关联交易类型,即金融资产的转让。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四)明确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

  国别报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告》将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1.报送主体为我国居民企业,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这里的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上述成员实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主要通过“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和“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三张表单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3.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4.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将使用英文填写的国别报告信息与其他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5.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以下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五)修改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本公告将同期资料分为三种,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就其全部关联交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公告》强调本地文档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包括:

  (1)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架构、业务描述、经营策略、财务数据、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等信息。

  (2)关联方基本信息和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3)关联交易明细、流程和定价影响要素等信息。

  (4)关联交易相关价值链的业务流、物流、资金流,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以及全环节利润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5)对外投资、关联股权转让和关联劳务交易情况。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7)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信息。

  (8)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4.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6.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计算本地文档准备条件的关联交易金额中。

  7.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8.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9.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特点

  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新版报告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填报的方式。其主要特点有:

  (一)架构合理

  新版报告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全部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填报,又可以手工填写。在电子填报情况下,可实现部分表格由企业日常电子表格台账自动导入功能,表间数据信息共享。既能独立体现各类关联业务往来类型,又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信息丰富

  新版报告表中既有关联业务往来信息,又有会计报表信息,同时还包括国别报告等信息,便于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税收风险分析时提取信息、数据。

  (三)繁简适度

  新版报告表虽有22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告表相近。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四)信息共享

  新版报告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表,将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电子申报系统整合,实现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信息的共享,大部分信息前后年度可以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七种类型的关联关系梳理

类型 判定条件



(一)股权关系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特许权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购销合同劳务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任命和委派关系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亲属关系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实质关系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三条,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表第(一)至第(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特别提醒: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情形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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