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水利厅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7
摘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小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水利厅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2017-7-1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0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小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58号)自试行期满自行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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