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 国税办函[2009]547号 2009-7-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收入工作 (一)关于尽快出台有利于增收的税收政策问题 1.关于尽快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和扩大城建税征收范围问题。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资源税改革工作,力争尽快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为推动城建税扩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曾于2001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向国务院上报了有关请示,但因各种原因尚未获批准。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密切关注资源税的进展情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继续会同财政部推动城建税扩围工作。 2.关于在实施个人所得税制第一步改革之前,先行取消外籍人员从境内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在中国境内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等各类补贴、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今年初,税务总局已经研究提出取消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见,由于上述政策原来属于财税两家发文,取消上述政策也需财税两家联合发文,目前税务总局正在与财政部就此事进行协调,力争今年内取消上述政策。 3.关于研究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税收政策问题。目前,税务总局已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今年上半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对全国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情况及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了调研,三部门拟近期联合向国务院提交调研和政策建议报告。 (二)关于挖掘与经济相关度较低税种的征管潜力问题 今年6月份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了“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目前税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近期重点为银税信息共享(企业财务报表)、税务公安信息共享(纳税人身份)、税务质检组织机构信息共享,争取年底前开始进入推广阶段,以便为加强相关税种的征管创造条件。 (三)关于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信息传递问题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正在牵头起草关于全面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文件,信息共享也是其中内容之一,时机成熟时将正式发文。同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正在对扩大税务总局已集中国税征管信息向地税系统分发内容问题进行研究。 (四)关于加快总结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挖潜堵漏措施问题 在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以加强税源管理为重点,收集编印了专门的《经验材料汇编》,供各地学习交流。从5月初开始,税务总局办公厅收集各地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三个加强征管文件的措施和经验,编发了十多期《税务简报》(加强征管保收入专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还将在进行全系统纳税评估模型评优的基础上,将部分优秀模型下发各地共享使用。 (五)关于争取免抵调库指标问题 今年财政部安排出口退税计划6708亿元,比2008年增长14.4%。目前已分配退税计划5948亿元,其中免抵调库计划2410亿元。上半年共办理出口退税3519亿元,其中免抵调库1548亿元。综合今年外贸出口大幅下降,以前年度结转的免抵调库资源减少等情况,预计全年出口退税计划缺口不大。税务总局将密切关注各地出口退税需求情况,及时与财政部沟通协调。 二、关于完善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方面。 一是关于目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尚未出台,导致基层在某些具体应税劳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上存在分歧问题。 目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仍有效,各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执行。 二是关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对异地设置总、分机构(办理非法人经营执照)企业的纳税地点,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不一致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无论是否为法人单位)发生应税行为的,为营业税纳税人。政策规定明确,无需再次明确。 三是关于放宽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取消现行个人购买住房中缴纳营业税的“二年期”和“140平方米”的限制条件问题。 目前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税政策是国家为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税务总局无权修改。 四是关于运输业务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旅游、广告等应税劳务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较难把握问题。 由于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行业较多,各行业允许扣除的项目及行业特点各不相同,税务总局在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过程中已经增加了有关扣除票据的要求,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管理问题。 五是关于建议将外地户籍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纳税地点界定为劳务发生地问题。 运输劳务的劳务发生地可能为多个省(市),因此,如将外地户籍车辆运输劳务的纳税地点确定为劳务发生地,可能带来一项劳务多个纳税地点的问题,容易导致税企矛盾和税源争抢现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关于确定最低应税所得率在非法人所在地预征所得税,回总部汇算清缴,财政不再另行分配问题。 按照目前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是按照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按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所占权重和比重进行分配的。如果改变这种做法,必须修改上述两个文件。而采取现行做法,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法人所得税的精神,并经过反复研究制定的,目前总体执行情况稳定,暂不宜改变。对于你们反映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及时足额分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平台”加以解决。 二是关于专门制定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问题。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税务总局已召集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座谈、讨论,并进行了调研,现正着手起草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是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予以明确问题。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属于财政性资金继续给予免税,并明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范围。 因此,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关于在当前组织收入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对中石化浙江分公司维持2008年就地预缴办法不变问题。 对此问题税务总局正在研究。 五是关于建议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或者对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住房消费中的作用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目前12%的扣除比例是有政策依据的,不宜提高扣除比例,同时,为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上的一致性,也不宜单独对经济发达地区上浮一定比例。 另外,财税[2006]10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是高于其他地区的,其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也是高于其他地区的,实际上造成经济发达地区即使与其他地区适用同一扣除比例,其税前扣除的绝对额也比其他地区高,无需对经济发达地区上浮扣除比例。 六是关于修改或取消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基于上述两个税收法律的规定,目前无法修改或取消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制度。 七是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对销售(营业)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否则从高(至少一倍)核定应税所得率,同时对查账征收企业实行预警率管理问题。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即只要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均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对查账征收方式的一种补充,而不是对企业的处罚。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避免为图简便,大范围搞核定征收。事实上,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是具备建账核算条件的,因此,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真实性的审核,防止企业通过不真实核算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是关于取消房地产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政策问题。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不宜取消,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对其免税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实际工作中,很多能够转让房屋的人都不是穷人,如果对其免税,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三是现行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改善居住条件的,给予有条件的退免税政策,如果取消征税政策,反而鼓励了炒房的投机行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应从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角度考虑,继续抑制房地产的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继续执行此项政策,不宜笼统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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