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3]10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30
摘要: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有关规定,2013年拟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农办[2013]108号            2013-05-30


  积极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是促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布局的重大举措。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97号)有关规定,2013年拟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现就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申报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大力扶持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竞争力;大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目标任务

  拟从2013年起,通过三年试点,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低碳化理念改良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力争到2015年,园区内建设规模较大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形成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培育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建成规模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在全国打造成一批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三、选项条件

  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选项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华北、东北、华东等地区安排的园区区域规模不低于4万亩,中南等地区安排的园区区域规模不低于3万亩,西南等地区安排的园区区域规模不低于2万亩;

  (二)园区内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75%;

  (三)园区内拟扶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

  (四)园区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的选择不应与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重复。

  现代农业园区内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执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

  四、投入政策

  (一)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和用途。2013年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财政资金中,投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部分不低于30%,主要用于修建田间水利灌排设施、改良土壤和增施有机肥、修建和硬化田间道路、营造农田防护林或生态林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进行新建高标准农田或对已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或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提升改造,或者新建土地治理生态项目(或对已建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

  投入扶持农民合作社部分不低于20%,主要用于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推广应用良种、良法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购置更新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补助。

  50%以内用于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园区内扩大生产经营的种养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扩大农产品仓储和流通能力等,其中30%左右可由园区内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持股。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但需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

  (二)地方财政投入、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和资金使用范围。地方财政投入比例按照现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规定执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规定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农民合作组织持股龙头企业试点。为创新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途径,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吸纳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参股。试点地区要在龙头企业控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组建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或农民持股会参股,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长效联结机制。

  五、申报和审定

  (一)申报要求

  1.拟申报现代农业园区试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应与财政部门共同)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三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政策业务指导、项目初步审查和申报等管理工作,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查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立项上报地(市)级农发机构。

  编制三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各类功能区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水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和营运体制机制;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资源环境评估分析;农村居民居聚区规划和宅基地产权处置方式;组织与政策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园区内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发展等现状、开展试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3)各类功能区布局,主要包括规模化优质粮食作物生产功能区,优势特色经济作物或林果业种植功能区,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功能区,粮食等农产品加工功能区,农产品流通功能区,生态观光功能区,农村居民安置和休闲功能区等。同时,根据各类功能区实际需要,应配套水利工程、农机工程、林草绿化工程、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科技驱动工程、信息化控制和服务工程、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等建设。要编制各类功能区位置分布示意图。

  (4)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应按照上述各类功能区建设内容和任务进行划分,并应明确相应的工程设施建设数量或任务数量。

  (5)水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充分利用地表水资源和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资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利用、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深耕深松、减少施用化肥等改良土壤和培肥地力,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或治理水土流失,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6)建设、管理和营运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经营运行管理实体的组建方案,完善或组建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规模化经营的实施方案,吸引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园区建设的具体政策,龙头企业数量、名称和主导产业布局,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在产业链中组织分工及其利益联结方式,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持股龙头企业的具体方式,农业科技服务的具体形式,信息化控制和服务系统的布局和功能,土地流转或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等。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包括园区建设的三年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需求,其中用于各类功能区及其主要建设内容的投资构成,同时,还需说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或土地治理生态项目,扶持股分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种养基地和购建固定资产、扩大农产品仓储和流通等简要情况。资金筹措应包括园区建设所需资金的具体来源,重点明确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投入规模,资产资本化运作和吸收金融及社会资本等投入规模。

  (8)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增产、农民增收等投入产出效益分析,促进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分析,劳动生产率变化分析,以及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分析。

  (9)资源环境评估分析,主要包括园区开发建设对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出具园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10)组织与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和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11)园区分年度的建设内容、任务和目标应以附表形式予以说明。

  园区内拟扶持股份合作或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应向县级农发机构提交项目申请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市)级农发机构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三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和项目实施方案后,要对其总体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编制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级农发机构。

  3.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竞争立项;负责审定园区内的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的扶持规模,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4.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选址、总体方案的提出,目标、任务和措施的制定,其中园区选址必须按照本通知“选项条件”要求,从具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区域内选择;负责搞好有关部门和跨乡镇区域的协调;负责提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和成立经营运行管理实体的组建方案,待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立项项目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负责具体组建;负责为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开发建设搭建政策平台、创造建设环境。

  (二)申报程序和审定

  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建设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股份合作或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应根据《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股份合作或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申报情况,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总体要求,县级农发机构组织编制现代农业园区三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将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农发机构审核同意,由地(市)级农发机构报送省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还应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农发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应结合本地实施情况细化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竞争立项实施方案,报经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对地(市)级农发机构报送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可行后,发布竞争立项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分等形式,按照1:2以上差额方式竞争立项,选择出1个试点项目。竞争立项结果(包括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和申报项目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于2013年8月15日前以省级农发机构文件形式将竞争立项情况、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予以立项实施。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一)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不予受理。具体包括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等。

  (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不予受理。具体包括园区内地表水资源承载能力较弱,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不能有效恢复;植被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较重,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农业生产废弃物不能无公害化处理和有效利用等。

  (三)建设管理能力较弱的不予受理。具体包括园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开展试点缺乏积极性和缺少资金政策保障措施;园区内农民群众意愿不强;申报单位的项目建设与管理能力较差等。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由当地农发机构提供。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三)各省级农发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做好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和项目申报工作。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农发办将对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建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试点省份予以连续扶持并加大投入力度,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试点资格。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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