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2]4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28
摘要:市退管机构定期检查各区退管机构特殊人员安置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各级退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特殊人员安置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2]4号           2022-9-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7〕11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根据《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2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04〕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是指企业移交特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特殊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时,按规定标准向特殊人员户籍所属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机构)一次性缴交的安置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且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无配偶且无子女、或者经医疗鉴定患有1-4级精神病、或者1-4级工伤残疾特殊人员。

  第四条 市退管机构对全市特殊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拟制相关实施标准;区退管机构负责本区特殊人员安置费使用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安置费服务项目,并负责安置费资金使用管理;镇(街)退管机构负责特殊人员安置费服务管理的政策宣传,负责特殊人员安置服务需求的受理和情况核实,并核实安置服务项目实施效果。

  第五条 安置费服务项目包括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信息智慧助老服务、特殊困难帮扶服务。

  (一)机构养老服务:参加机构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

  (二)居家养老服务: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

  (三)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年龄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人员。

  (四)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参加信息智慧助老服务的特殊人员。

  (五)特殊困难帮扶服务: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人员。

  第六条 安置费使用方式包括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和特殊困难帮扶服务等五项,具体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特殊人员需要机构养老服务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属区退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在专业养老机构或者其它专业医疗机构托管养老。特殊人员参加机构养老或者其它医疗机构托管养老,原则上由区退管机构集中统一安置。

  养老机构应为取得养老机构资格的专业养老机构,或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其他专业医疗机构。

  (二)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条件的特殊人员纳入民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条件的特殊人员,根据特殊人员需求,由区退管机构评估审核后,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殊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人员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手续,并代表特殊人员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向承保机构按年度一次性支付保险缴费资金。

  (四)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参加信息智慧助老服务的特殊人员办理平安通(宝)呼援服务、或GPS等信息助老服务入网手续,签订服务协议,为特殊人员提供紧急救援、位置查找、爱心热线、信息查询等服务。

  (五)特殊困难帮扶服务:特殊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负担过重,或因家庭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意外事故至经济损失严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广州市社会化管理企业特殊人员困难帮扶服务实施细则》给予特殊人员关怀慰问和经济帮扶等服务。《广州市社会化管理企业特殊人员困难帮扶服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服务项目资金来源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和信息智慧助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从特殊人员安置费列支。

  (二)特殊困难帮扶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从特殊人员安置费沉淀资金开支(安置费沉淀资金是指有安置费的特殊人员死亡后其安置费剩余积淀结存的资金)。

  (三)安置费资金利息。

  第八条 安置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特殊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期间,区退管机构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100元/人·月,其中:床位费700元/人·月内,护理费1400元/人·月内。

  (二)居家养老服务: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区退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400元/人·月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三)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人员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定额标准为20元/人·年。

  (四)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特殊人员办理平安通(宝)呼援服务、或GPS等信息助老服务入网手续,一次性初装费补助不超过450元/人,使用费补助不超过360元/人·年。

  (五)特殊困难帮扶服务:一年内帮扶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区特殊人员总数的5%内,每次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一年内补助不超过20000元/人。

  第九条 应当从社会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社会福利制度支付的费用,安置费不予支付。

  第十条 安置费管理要求如下:

  (一)区退管机构须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企业缴交的安置费上缴同级财政。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财政将本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支出纳入特殊人员安置费预算予以保障,如特殊人员安置费出现收不抵支,则由区财政予以补足。对特别困难的区,市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财政专户管理的特殊人员安置费,在安排当年的预算支出和预留下一年度的预算支出后,按照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四)区退管机构根据年末实有特殊人员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编报新一年度安置费支出预算,年度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特殊人员安置费由区退管机构统筹使用。安置特殊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其它专业医疗机构托管养老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原则,合理使用安置费。

  (六)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建立退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统一数据口径,确保特殊人员安置费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市退管机构定期检查各区退管机构特殊人员安置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各级退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特殊人员安置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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