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现对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12-2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现对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一、制造业  
1.电瓷业 10%
2.工业陶瓷业 7%
3.鞭炮业 8%
4.其他 8%
2 二、采矿业  
1.煤炭开采业和洗选业 12%
2.石灰石采选业 10%
3.其他采矿业 10%
3 三、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小水电业 15%
2.其他 15%
4 四、建筑安装业 10%
5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交通运输业 10%
2.其他 10%
6 六、批发和零售业 4%
7 七、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 14%
2.餐饮 14%
8 八、娱乐业 24%
9 九、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 20%
2.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以外) 16%
10 十、农、林、牧、渔业  
1.农、林、渔业 3%
2.其他 10%
11 十一、其他行业 1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