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地税公告2017年第1号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6
摘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淳地税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0-16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

应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各类行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行业 工程承包收入与发包支出金额 100%
借款合同 各类行业 借款金额 100%
仓储保管合同 各类行业 仓储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财产保险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保险收入、支出金额 100%
技术合同 各类行业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各类行业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100%
产权转移书据 各类行业 处置产权收入与购买产权支出金额 100%
财产租赁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各类行业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淳地税政〔2003〕41号)、《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淳地税政〔2006〕19号)和《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预征范围的补充通知》(淳地税政〔2006〕28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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