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9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和深圳市政府授权,我局研究起草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限: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含)内。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综合办公楼A栋206办公室周女士收,联系电话:36667558(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oufz@qh.sz.gov.cn。

  附件:

  1.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1

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界定主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

  二、适用对象

  按照《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要求,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提请前海管理局进行界定,并附上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前海管理局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1.填写《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2.根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中优惠目录对应的资料清单备齐相关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资料导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界定的,将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前海管理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补充材料、专家评审及现场核实相关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四、信用激励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如企业违反信用承诺,将该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实施期限

  本操作指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

  2.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

  附件2

关于《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利企业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政府授权,研究起草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指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对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14〕26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根据深圳市政府授权,2015年7月,前海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并于2018年和2020年进行续期。

  2021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延续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通知》适用的地域范围较原政策未发生改变,与此同时带来三大利好:一是优惠目录范围更广,《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由原来的4大产业21项增加至5大产业30项。二是优惠门槛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要求由70%降至60%。三是产业界定便利度更高。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直接提请有关部门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

  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市税务局请示市政府,明确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的产业界定作为落实优惠政策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优惠政策效应的发挥。为落实好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必要通过制定《服务指引》,促进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工作规范化。

  (二)便利企业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的客观需要

  当前《通知》规定《优惠目录》条款较为笼统,原产业界定操作指引中解释的细化目录及行业定义不再适用本《通知》,企业难以判定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此外,已享受和亟待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非常关注《通知》,对其规定的产业界定模式相较于过于发生的变化存在大量疑惑。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服务指引》,便利企业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的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等内容,营造良好积极的营商环境。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研究

  在全面总结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案头研究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以现有的政策法规为依托,结合行业权威期刊和文献研究,通过对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代表进行访谈听取专业意见和理解前海当前行业及区域发展趋势,对原前海企业所得优惠政策及配套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形成相关建议与意见。

  (二)优惠目录细化

  2021年6月,根据《通知》规定的《优惠目录》,并结合前期研究成果,进行目录细化、行业定义匹配和界定要点梳理,形成《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细化目录及有关界定标准(初稿)》。随后组织优惠目录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开展2轮修订活动,进一步调整完善。

  (三)起草《服务指引》

  2021年9月,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服务指引》文本,并征求前海管理局局内有关处室和深圳市相关部门意见。当前已根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订调整,现按规范性文件等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服务指引》拟在进一步完善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服务指引》由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规范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正文明确界定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信用激励、实施期限等5方面内容。

  附件1为《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明确需要进行产业界定的企业应当填写的企业名称等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信息。

  附件2为《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在《通知》规定的五大产业30项条目基础上,细化104项一级目录、87项二级目录,并明晰细化目录对应的行业定义、界定要求和资料清单。为企业判定主营业务、准备资料进行产业界定提供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前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服务指引》增加了信用激励两方面内容。

  根据近年的界定服务工作经验,为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全面提升界定工作便利化水平,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前海管理局可决定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如企业违反信用承诺,将该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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