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03
摘要: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为期5个月。

  二、适用范围

  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照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三、执行方式

  (一)减征期间缴费额度核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1月或2月的申报、缴费额度,按减征政策核定减征期间的应缴费额度。减征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的,根据增减变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度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减征期间新成立的参保单位符合减征条件的,按本通知精神减半征收,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

  (二)已经缴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已经正常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从2020年3月起将多缴保费冲抵应缴保费。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费,但出现经营困难后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3月不再具备继续参保条件的,应将多缴保费及时清退。对已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多缴部分的处理方式。

  (三)与缓缴政策的衔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且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按统筹地区规定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高于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享受

  按规定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减征和缓缴期间内,参保人员正常享受门诊、住院等各项医保待遇,并按本统筹地区现行政策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五、基金监测分析与监督管理

  各统筹地区应从4月起,在每月10日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基金运行分析报告,重点报告基金收支是否平衡、基金支出影响较大类别项目等情况,做好基金运行的跟踪监测。对基金有一定风险的,要及时研判,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持续加强基金监管,继续保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的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大数据筛查,智能审核监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实效。

  继续强化夯实市级统筹,彻底做实统收统支,对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统收统支的,要坚决纠正。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优先由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予以补足。省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六、经办服务

  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做到向本经办机构应减半征收单位全面宣传,帮助参保单位及其办事人员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规程。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并落实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和正常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各地经办机构落实减半征收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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