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来源:税言税语 作者:吴轲 李真真 人气: 时间:2022-08-17
摘要: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保险可以大致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由单位为职工缴纳,个人也可自愿缴纳,商业保险是除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形式就是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用是企业正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项支出,但是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及能扣除多少在税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为了能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的同时也能合规税前扣除,本文就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税务处理区别作简要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

  1、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除财税[2009]27号的要求外,各地方税务局也有不同的补充要求,例如浙江省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序号 需满足的条件
a 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b 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c 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d 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e 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2、其他商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补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序号 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备注 政策文件
a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
b 人身意外保险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常见的因公出差意外险包括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按规定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c 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特殊工种:职工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d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案例分析:

  某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9000万,成本3000万,管理费用900万,销售费用800万,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其中企业年金120万,为非特殊工种的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0万。

  该企业2021年的年金扣除限额=1000万*5%=50万,不可税前扣除120万-50万=70万,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也不可税前扣除,故在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纳税调整增加70万+30万=100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1、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而补充医疗保险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故补充医疗保险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补充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确定标准有差异,具体为:

年金 计税基数确定标准
企业年金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各地每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请查询当地统计局或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例如根据杭州市统计局2021年杭州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46701元,杭州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4906元。

  【补充2】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补充】根据《财税〔2017〕39号》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具体请自行搜索此文件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序号 需符合的条件
a 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b 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c 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d 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e 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三、综述

  笔者综述:对于企业所得税,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税前扣除,其他商业保险除特定的几种商业险以外均不可税前扣除;对于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限额内扣除,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按照2400元/年限额税前扣除。以下表格列示区分: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 是否可税前扣除 除一些特定商业保险外,其他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标准 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是否可税前扣除 否,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   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仅为税前扣除的政策,企业应从自身发展和员工利益出发,为企业创造美好高效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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