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1
摘要: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十七、[条款修订]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税屋提示——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十八、[条款修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税屋提示——十八条修改为“十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十九、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

  二十一、本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1-6

  1.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2.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4.[附件修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税屋提示——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内容“如双方就本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双方均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如果企业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可以考虑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修改为“如双方就本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双方均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如果企业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可以考虑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5.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6.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一、本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本公告发布的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规定了预约定价制度,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但随着实践的发展,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公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本公告发布的目的之二是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特别是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成果转化,需要出台国内配套政策。本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另一方面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具体措施之一,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也有利于避免或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本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

  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三、信息交换是否会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保密性?

  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要求BEPS参与国交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同时也对信息交换的保密性做出了严格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严格遵守信息交换的有关保密规定,并接受G20和OECD的审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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