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09
摘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力度招商引资,进一步做好促进利用外资工作。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质量水平,我厅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8日。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810室,邮编510620,电话:020-38815720。电子邮箱:waizichu@gd.gov.cn.

  附件:广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商务厅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广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

  (一)支持外商在粤设立研发中心。统筹现有省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扶持资金,对外资研发机构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整合技术、人才、产业链等资源予以支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省新型研发机构等,支持各地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

  (二)促进生物医药外商投资。鼓励国外生物医药知名机构、世界500强药企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省国际科技合作相关专题项目等予以奖补支持。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择优纳入省药品监督管理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项目,推动加快相关产品上市进程。支持省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承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业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参加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开展干细胞、体细胞等前沿技术临床研究。

  (三)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发挥广州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制定省级层面支持广州综合试点政策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试点工作落实落地。鼓励银行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等纳入押品目录,支持基于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融资。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经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市场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深入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工作。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粤设立投资性公司等,相关投资性公司在粤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探索完善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和外汇登记手续,支持QFLP企业以募得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吸引更多优质外资参与境内投资;强化QFLP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引导QFLP企业规范开展跨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有境外合伙人参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有序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简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等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金融业务结算审核流程,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五)完善重点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完善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且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外资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国家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对满足相应投资和税收要求的先进制造业外资项目,由省指标足额保障。强化重大外资项目环评审批辅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编制内容、下放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推行环评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促进环评审批提速增效。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配备就业服务专员,提供个性化用工保障服务。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绿电交易,扩大绿电交易规模。

  二、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一)提升引资工作机制能级。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招商引资机制,自上而下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业务考核。巩固粤港澳联合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与港澳地区共建投资促进合作机制,携手打造多形式引资合作平台。鼓励各地市建强专业招商队伍,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招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招商干部帮学促带,推动招商岗位干部在省、市层面多岗位、跨部门挂职锻炼和实务培训。强化招商联动,进一步提高商(行业)协会、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参与政企协作招商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完善外商投资促进评价体系。

  (二)搭建招商引资活动平台。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打造“投资广东、投资大湾区”品牌。发挥广交会、进博会、链博会等境内外展会作用,以会为媒开展招商引资,促“参展商”变“投资商”,有针对性开展项目洽谈、对接活动。鼓励各地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拓宽与境外客商对接交流渠道。对我省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提供便利。支持各地出境计划优先保障投资促进团组“走出去”。

  (三)拓展境外招商渠道。推进实施全球招商顾问计划,建立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外国商务机构、商协会常态化交流机制。推动我省驻境外经贸代表处、海外粤商会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国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沟通联动,及时掌握重要经贸动态,撮合企业拜访、引资对接。加强与境外对口国家和地区工商业机构交流合作,组织经贸交流团组来粤考察,加深投资互动。

  (四)支持外资企业梯度转移。常态化举办外商、外国驻粤商协会走进粤东西北活动,组织美国商会、欧盟商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实地投资考察交流。支持粤东西北地区依托园区载体,积极承接珠三角、国内其他经济发达区域外资企业梯度转移。搭建招商引资项目共享流转平台,促进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流转。对整体性梯度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一)加大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23-2025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外资专项奖励资金,在专项预算控制总盘子内,对设立在珠三角各市(深圳市除外)且年新增实际外资合计达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立在粤东西北各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达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制造业企业、非制造业企业分别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1%予以奖励,执行期内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配套奖励支持政策。

  (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建立涉税风险服务提醒模型,自动推动政策提醒,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应知尽知。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辅导,及时解决企业享受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省级外资财政奖励政策。

  (三)强化涉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推动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为引进境外人才所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实行专人对接,加强对申报人全方位辅导服务。推行出口退税“免填报”功能,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便利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细化明确申办指引,支持外资中心更好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领域。落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对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发展改革或商务部门申报外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比对确认,凭确认结果可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一)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各类隐形门槛和不合理限制,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各级财政部门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质疑和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公开强制性标准和非涉密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提供标准信息查询,贯彻内外资一致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湾区标准”,协助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申请标准化资金资助,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标准。积极创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各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严格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自我审查,严格适用例外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开展全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重点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平等的营商环境。

  五、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一)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网上相关信息监测和舆情监看,持续推进“自媒体”乱象整治、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全面清理处置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及相关账号。加强对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类型重点网站平台的管理,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容审核、加强账号管理、畅通举报渠道、提升人工巡查和系统拦截能力等,切实从源头上阻断网上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相关信息内容。充分发挥省、市外商投诉中心作用,强化外商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各个环节流程管理,协调各部门及时跟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合理诉求,定期通报投诉事项办理情况。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支持各地完善行政裁决软硬件工作条件,大力提升工作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各地专利行政栽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广交会等重点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等,协同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与查处工作。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对于认定侵权的产品,医保部门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三)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护航”系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查办一批重点市场内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发挥我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指导各类网站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受理机制。探索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快速处理机制,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案件轻重缓急分析、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做到快立、快办、快结。

  (四)提高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前,应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作用,提高涉企政策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减少政策变化对于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六、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入出境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有紧急入境情形,来不及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可凭单位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可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已取得工作许可的,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家属可享受与申请人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指导驻境外经贸代表处和海外粤商会,进一步加强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日常沟通,及时向重点外商宣传我国入境最新政策与信息。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支持符合市场化认定标准、人才认定标准、企业推荐人才认定标准等相关永久居留申请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并提供优先受理、快速审核、专人跟踪等“绿色通道”服务。推动提高外国人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我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

  (三)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安全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推动我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高效开展。协调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规则,促进内地与香港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更加便捷。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更为便捷的合规服务。

  (四)统筹优化涉企联合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信用风险等级等不同指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统筹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指导各地落实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要求,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执法效能。

  (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以圆桌对话为主要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政企交流会议制度,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打造RCEP在线服务平台,提供原产地证24小时在线智能审单,全面实现各项证书审核签发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办证模式,全面实行商事证明、领事认证、品牌证明、ATA单证册等单证网上预审,并在办证窗口设置“原产地证自助打印区域”,实现企业自助办证。设立绿色服务通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单证及时签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力度招商引资,进一步做好促进利用外资工作。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配套举措,形成政策协同效应,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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