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政办[2022]30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9
摘要:各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濮政办〔2022〕30号         2022-06-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含城镇居家社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凡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均需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民政部门要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登记后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予以提醒,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备案;经督促仍不备案的,通过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有关规定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按照豫政办〔2022〕7号文件有关规定查处。(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住建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消防部门要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全面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乡镇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提请市政府组织住房建设、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审验组,共同研究、集中处置,完善消防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特种设备、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养老机构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留样等日常监督管理,把好食品安全关,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卫健部门要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安全,对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消防、卫健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消防演练、突发事件应对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职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康养培训计划,依托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打造“濮阳护工”品牌,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激励机制。加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濮阳技师学院、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市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涉老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资金。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奖补资金、建设运营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组织实施、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诈骗信息监测和研判,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卫健部门依法受理处置养老服务领域投诉案件。建立纠纷协商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转移安置、养老机构财产处置等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定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市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民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卫健、消防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向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七)健全责任体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会商共议,共同研究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信用环境。(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推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全面履行行业自律规约。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市民政局网站、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公开我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和老年人补贴政策等信息,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行政处罚等行业管理信息。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行“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推动形成行业充分自律、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督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跟踪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保障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各部门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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