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四[1995]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地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沪租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04
摘要: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沪租柜经营,如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仍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未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认定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外地企业,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地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沪租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国税四[1995]14号       1995-08-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一至五分局、稽查大队:

  近接部分区税务机关来电,询问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本市租柜经营,应如何计征增值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沪租柜经营,如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仍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未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认定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外地企业,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