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缴税种偷逃税款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基本案情 山东家具发展公司,系山东家具研究所下属独立核算得集体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属加工制造业,现有从业人员9人,主要从事家具及办公用具的制作及销售,适用6%的税率,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一、基本案情

    山东家具发展公司,系山东家具研究所下属独立核算得集体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属加工制造业,现有从业人员9人,主要从事家具及办公用具的制作及销售,适用6%的税率,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1年12月份,市中局对该单位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其提供的帐薄没有发现偷税问题,在其厂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厂房面积约1200平方米,有两个加工车间,生产规模与申报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对其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与帐面金额核实极不相符;遂与该单位经理进行交谈,并要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其经理百般辩解,在其提供资料时,发现其办公抽屉中有一个文件夹,当检查人员要求检查时,该经理异常慌乱,声称是私人物品,拒绝提供,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要求及税法的强大震慑下,才拿出文件夹,发现其中夹着大量供货合同及进帐单,其中大部分帐面没有记载,随后又在其办公抽屉中,发现该单位,自2000年4月开业以来的全部收入资料;经查该单位2000年申报收入15360元,实际收入141980.83元,隐瞒收入126620.83元;2001年1--11申报收入36254元,实际收入266005.33元(其中,销售家具32280元,按3%交纳营业税,造成偷逃6%的增值税),隐瞒收入229751.33元;造成偷税21382.97元,并存在发票大头小尾的现象,在铁的证据面前,该经理不得不承认隐瞒部分收入,造成偷税的事实。

    二、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或着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该单位应补缴税款21382.97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691.48元,加收滞纳金2499.51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以上税款限期入库。鉴于该企业偷税的事实,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三、案例分析

    该单位采取隐匿收入、套用低税率的方法偷逃税款,其偷税手段隐蔽,仅从帐面上检查难以发现问题,应从多方面入手,在细小中发现问题,不要放过蛛丝马迹。该单位偷税的问题,暴露了部分企业经理纳税意识的淡薄,对税法掌握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税法特别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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