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需避开的十项风险

来源:连 财 作者:连 财 人气: 时间:2016-03-28
摘要:改征增值税,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可以实质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营改增不是狼来了,而是迟来的爱;但是,建筑企业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认真学习《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36 号 ) , 积极应对,厘清认识,做好风险管控与筹划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基本把第十条征税范围为“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部拓宽为既包括有偿,又包括了无偿;而过去仅限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比如,过去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建筑周转材料、无偿提供品质管理等都存在需视同缴税的风险。这也是营改增之后除建筑行业之外的所有行业均需引起重视的一个变化点。

五、面临被“双打”的风险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在不同县(区)的,既需在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也要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而跨省项目,如果预缴额大于申报应纳税额的,还需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两地的管理机关均有监管的权利,需要与服务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管理机关有效沟通,平衡两地的利益。有关表格如下:

纳税人

征税方法

计税依据X

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征税

营业额(含价外费用)-分包款

征收率3,公式

=X/1.03*3%

增值税不补征、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营业额(含价外费用)

预征率2%,公式

=X/1.11*2%

9%补缴差额、并纳税申报

 

六、财务未分开进行会计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兼营情形会普遍存在,文件要求需分开核算

如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2一(一):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对于建筑业财务人员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既有一般计税方法,又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适应变化。能充分依托财务软件,合理设置明细会计核算账目和项目辅助核算,或者对不同项目另建专账核算,否则容易被从高适用税率,多缴增值税。

七、其他风险

1、认识风险:未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以为营改增只与财务人员相关;

2、采购决策风险:为降低增值税税负率,一味要求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反而增高采购成本的风险;

3、甲供工程、清包工建筑服务风险:没有与价格联动,合理选择征税方式;

4、销售定价与筹划风险:未很好理解增值税原理,错误定价,损失利润的风险。

总之,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既有难得机遇,也有诸多挑战,建筑企业从业者需认真学习与消化,适时调整购销策略,与合作伙伴分享营改增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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