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9
摘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每月都会有一部分产品不符合标准,那么请问这部分不合格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分析...

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每月都会有一部分产品不符合标准,那么请问这部分不合格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只有三种: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而且原因只有一种:管理不善,其他情形都属于正常损失。所以,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温馨提醒

增值税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而企业所得税并不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均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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