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休眠期,“税事”要清醒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岳婷 施志群 武礼斌 人气: 时间:2021-04-27
摘要: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务可以“休眠”,但内部的税务管理不仅不能放任不管,还要特别关注,防止发生税务风险对企业“苏醒”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企业休眠制度,已经从呼吁阶段,逐步进入实施阶段。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务可以“休眠”,但内部的税务管理不仅不能放任不管,还要特别关注,防止发生税务风险对企业“苏醒”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由于“失血过多”出现短期经营困难,但又不愿将企业注销,希望能“缓一缓气”,等克服困难后继续经营。然而,实践中,如果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将可能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少企业因此陷入了矛盾之中——面对重重困难,业务经营难以为继;注销的话,就得放弃已经建立的品牌、渠道、市场形象等,将来重新开办又得投入成本;倘若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来再次创业还会遇到障碍……

  对于这种情况,国务院2020年12月通报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时提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法律主体资格的连续性。而在2020年8月,深圳市已率先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允许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申请休眠,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该制度推出后,受到深圳企业的普遍欢迎。

  现阶段,企业休眠制度处于试行和探索期,尚无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的政策细节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不过从法律专家的研讨和深圳市的实践情况看,企业休眠期间仍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及接受相关监督,这其中也包括纳税义务。结合现有政策规定看,业务经营可以休眠,但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应当保持“清醒”——在休眠期,企业对于相关税务事项不仅不能放任不管,还应特别关注休眠期的税务管理,防止发生税务风险对企业“苏醒”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企业应当在休眠之前,把欠缴的税款结清。商事主体在存续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我国对欠缴税款、违法失信的商事主体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限制商事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基于此,倘若企业有休眠的计划,应当提前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查看是否有已申报但还未缴纳的税款,是否有应申报还未申报的税款,是否有申请延期缴纳即将到期的税款等情况,及时完成缴纳。当然,如果确因实际困难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缴纳,则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制定分期缴纳计划,然后再开始休眠,这样可以防范因欠缴税款导致的失信风险。

  企业在休眠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即使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进行相应处罚。企业进入休眠期后,倘若没有经营和收入,不会产生应纳税款,但是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业界对企业在休眠期间是否可以不用进行纳税申报有不同观点,而在政策明确之前,有休眠计划的企业仍有必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个税、财产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管理工作。如果企业在休眠期间继续雇用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应当依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则无须继续代扣代缴个税。还需注意的是,企业自持的物业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当在休眠期间继续依法纳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属于财产税、资源税,与纳税人是否发生经营行为并无必然的联系。因此,即使企业处于休眠状态,也应当对自持的物业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前所述,企业休眠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尚不健全,这使得相关税务事项并不完全明晰。下一步,随着该制度在顶层设计、法律法规等层面进一步完善,财税部门也有必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休眠期间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帮助其减少不确定性风险。比如,企业休眠期间是否可以不用进行纳税申报;休眠前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缓缴;休眠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应当暂停,企业休眠结束开展业务经营时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休眠期间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需要继续计提等等,都需要进行清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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