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在许多条款上对原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和修订。 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我们将新...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在许多条款上对原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和修订。
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我们将新、旧规定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专用发票的定义
(一)新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原规定
国税发[1993]150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主要变化
变化:定义更加规范了。内涵仍是专票具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商事凭证,二是抵扣凭证。
二、专用发票开具的信息化
(一)新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二)原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主要变化
变化:广泛的计算机开具统一规范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实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开票信息上的互通,更加利于税务机关的控管。
三、专用发票的联次
(一)新规定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原规定
第七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
(三)主要变化
1、明确了其他联次的用途;
2、明确取消了存根联这一事项。
四、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
(一)新规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原规定
未涉及,但后续多个单行文件对专票实行版面管理,自千元版、万元版、十万版、百万元版到千万元版共五类。
(三)主要变化
版面管理改为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五、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
(一)新规定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二)原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变化
较原则的计算机开具的申请条件转变为税控系统企业发行的细致规定。
六、领购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新规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二)原规定
未涉及,但征管法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了领购发票必须提供税务登记。
(三)主要变化
简化了领购发票的手续。
七、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新规定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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