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1
摘要: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61号       1997-10-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