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 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常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核算;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通常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因此,因为执行的会计准则不同,账务也是不同的。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一)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1.投资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等 2.年末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说明:可能借贷方向是相反的。 3.有限合伙企业宣告利润分配 借:应收利润 贷:投资收益 4.实际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 1.对合伙企业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可能在借方) 3.持有期间合伙企业宣布分配利润: 借:应收利润 贷:投资收益 4.实际收到分配的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润/应收股利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1.对合伙企业投资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持有期间合伙企业宣布分配利润: 借:应收利润 贷:投资收益 3.实际收到分配的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注意税会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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