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灾区捐赠申请税前扣除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强烈地震,给四川、陕西、甘肃等地造成了巨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灾情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帮助灾区重建,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强烈地震,给四川、陕西、甘肃等地造成了巨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灾情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帮助灾区重建,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税收历来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善举,规定纳税人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为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所得税相关规定,内资企业由原来一般的3%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12%,特别是对于外资企业,将原来的全额税前扣除改为限额扣除,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另外,计算比例的基数也由原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改为企业的会计利润,便于纳税人计算和考虑捐赠的数额大小。举例来说,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2000×12%=240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给地震灾区捐赠100万元,10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超过240万元,超过部分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向灾区捐款,可以按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公益性捐赠有特定捐赠事项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显然,救助冰冻灾害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三是公益性捐赠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也就是说,纳税人向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捐赠的时候,一定要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才能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一般来说,捐赠票据是由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印制,具体到各地,就是由各级省级财政厅或财政局印制。所以,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四是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时,必须报送齐全有关资料。该《通知》还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是公益性捐赠要通过特定的途径进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七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是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也就是说,企业以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捐赠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挤占国家利益,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

  二是向非财税部门确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为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并不必然属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基全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要成为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根据《》()规定,捐赠组织必须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全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还必须经相应的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对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方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必须是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但不需得到财税部门的确认。)

  三是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但对需要捐赠的对象应当由国家进行统筹安排。所以,对企业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即便是用来捐赠给应当捐赠的对象,亦未超过规定的比例,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四是非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所谓当期实际发生,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的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即代表所捐赠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凭证等已经为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这里需要明确的当期实际发生,也就意味着在捐赠的所属纳税年度予以扣除。对企业捐赠的当年发生亏损的,相应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是手续不齐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都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是票据不合法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纳税人未取得或取得的非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的,不得税前扣除。

  七是其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谓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不能将各种赞助支出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