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3]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1
摘要: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先行先试样板区建设,不断发挥样板区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支持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地)申创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

  五、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十三)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

  1.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推进机制。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统筹部署,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加快对接资本市场。将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纳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建立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资源库,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效能。鼓励小微企业发行创新创业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发行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2.加快推动“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上市挂牌。支持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聚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资源,强化“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服务和上市培育。推动各市(地)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改制和对接新三板。打通“四板—新三板—北交所”服务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路径,推动各市(地)把握北交所高质量扩容机遇,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快对接北交所。

  3.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发挥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设立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农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

  1.支持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涉农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等工具融资。

  2.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作用。加大对“保险+期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协同对接,打造“保险+期货+N”支农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强化稳产、保供、稳价保障。加大期货法人机构支持力度,推动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十五)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

  1.强化科技赋能普惠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改进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指导法人银行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提升行业整体安全可控水平。指导保险公司加快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线上保险服务。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水平,提升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

  2.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试点。深化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交流,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筹建黑龙江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业务链。政府有关部门与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开展区块链数据节点部署和应用场景构建,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企业、投融各方通过区块链打造的企业画像、企业估值、产业链图谱等创新应用场景开展金融活动。持续开展黑龙江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运行监测,做好日常监管相关工作,确保区块链试点安全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

  有效提供安全可靠的数字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提升金融科技应用创新能力,深化推动实施金融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鼓励将数字政务、智慧政务与数字普惠金融有机结合,增强服务数字社会和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支持哈尔滨市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试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借助移动金融拓展金融服务在产业链供应链的应用场景。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普惠金融重点群体效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探索整合上下游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制造业小微企业提供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

  1.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能力。持续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依托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存款保险现场核查、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压力测试、早期纠正等工具,充分利用并丰富现有数据库,识别潜在风险隐患,指导金融机构及时纠偏,避免隐患变“明火”。

  2.严肃查处非法处理公民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普惠金融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拓宽举报受理渠道,规范举报处置流程。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金融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深化网络犯罪生态打击整治,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作用,集中研判防控化解普惠金融风险,并对各类普惠金融案件实施立案、审理、执行一站式办理,为普惠金融领域纠纷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十八)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

  1.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完善地方法人银行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金融风险底数,健全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和早期纠正工作机制,建立并动态完善重点风险统计台账,及时监测研判中小银行风险趋势及动态变化,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2.稳步推动改革化险。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压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压实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责任。坚持分类施策,一企一策制定高风险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方案。完善城商行深化改革、化解风险攻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细化具体措施。以转变省农村信用联社职责为重点,研究制定省农村信用联社综合改革方案,稳步推动高风险农合机构改革化险。制定高风险村镇银行风险处置方案,加快高风险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加大力度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成效。鼓励机构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加大利润留存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多渠道补充资本。严格管控供应链金融以外异地业务、“非标”投资业务,稳妥有序压降存量业务规模。积极争取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支持,统筹整合资源,创新筹资方式,合力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

  1.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选优配强法人机构党委班子,深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审慎合规经营、严格资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落实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和延期支付、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等制度。强化股权管理,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严禁违规关联交易。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充分利用银行业协会金融人才库,完善高管遴选机制,严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口。

  2.推动发挥行业协会和行刑衔接作用。完善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制定完善自律公约,健全中小银行违法违规的市场惩戒机制,建立市场惩戒与监管处罚协同机制,强化监督约束作用。加强存保核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机制运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1.强化预警处置分析能力。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防打结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系统治理格局。严控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建立部门间日常工作机制开展风险排查。深入开展“伪金交所”和产权交易场所违规金融活动整治工作“回头看”。密切关注“代理退保”黑灰产业相关情况,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及时移交可疑线索,合力打击“代理退保”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2.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金融犯罪活动。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纳入“清朗”、“网络生态治理”等专项行动当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深入推进多部门联合打击治理,坚决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充分发挥省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对平台监测出的高风险预警企业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加强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监管,严格落实属地风险防控和维稳责任,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委网信办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

  (二十一)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

  1.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开展“3·15”、金融宣传月、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等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宣传金融惠民利民政策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普及非法金融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倡导金融消费者讲诚信、守底线,提升活动品牌效应和影响力。持续开展金融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商圈活动,重点向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加强宣传,提升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2.强化常态化金融教育。建设完善金融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树立理性消费理念,增强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提倡正确评估和承担自身风险,培育消费者、投资者选择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在中小学教学体系中纳入金融知识,加强对学生等群体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对大学生进行金融知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养,以点带面将常态化金融教育引向深入。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教育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强化机制建设。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化解及内部管理等工作体系和流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和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制度。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运行,强化调解组织与司法部门联动,加强全省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仲调、诉调作用,丰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纠纷化解模式,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强化与信访部门、12345政务服务平台等部门联动,优化12378平台建设,畅通投诉渠道,压实金融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强化监管评价运用。组织开展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和评价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披露和通报,督促机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强化行业自律,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营销宣传。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

  (二十三)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

  1.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加强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落实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政策要求,推动完善业务监管规制。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监管事项列入我省部门联查事项清单,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强化司法协同,严厉打击涉地方金融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

  2.探索拓展更加便捷处置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不良资产的司法路径。依法审理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谋取不正当利益,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保持对银行机构不良资产清收的刑事案件高压态势,对未结案件持续跟踪督导,推动案件快速诉讼,确保办案质效。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

  (二十四)强化货币政策引领

  1.加大货币政策落实力度。着力满足银行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需求,创新应用“再贷款+”、“再贴现+”模式,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制造业、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低碳、创新发展,强化与绿色制造、绿色园区、科技中心、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小微企业的融资对接,努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银行机构深入落实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举措,推动小微企业利率水平进一步下行,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严格执行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上限要求,为小微企业提供最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支持。

  2.提升法人机构信贷投放能力。按照央行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为全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合理充裕的流动性支持。将小微企业信贷作为宏观审慎评估的重要导向指标,按周调度、按月监测,定期通过窗口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牵头〕

  (二十五)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

  强化金融服务考核评价。重点围绕小微、涉农贷款总量、结构、比重、增速等定量指标,扎实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因地制宜完善评价评估规则,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重要参考,强化评估结果运用。落实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和贷款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制度,引导金融机构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用好财税政策支持工具

  1.支持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2.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提高资产质量。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加强宣传辅导和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税务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七)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1.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2023年底前上线运营,并与现有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相关信息共享。持续完善“信易贷”、“银税互动”、“智慧乡村”等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提升融资服务效率。加大小微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推进力度,依法依规拓宽征信系统信息采集范围。

  2.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扩大金融机构及普惠金融重点群体信息服务覆盖范围,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开,及时将涉企、环保、气象、社保、惩戒等各类信息归集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应归尽归。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气象局、省林草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1.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等深化合作,加强移动支付推广应用,支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与各类便民服务合作共建,为我省广大居民特别是乡村居民提供更多便利化支付选择。

  2.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丰富信息采集渠道,创新信息采集方式,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互联网+”信息采集机制,不断提升信息采集效率,建立信息采集更新的长效机制和科学评价标准,精准识别农村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继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与创建,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根据“三信评定”结果开展整体授信。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优化信用生态环境,力争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能建尽建”,提高授信覆盖面。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营商环境局、省林草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1.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强化支农支小正向激励。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探索客户风险评估互信机制,创新“见贷即担”等银担合作模式,开展“地方版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切实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规模,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2.实施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执行《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担保贷款投放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加100个基点,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由担保公司予以担保费返还奖励政策,返还的担保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

  健全完善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加强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持续推进政府采购系统、核心企业与中征平台接口对接,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平台应用,积极发展线上融资业务,努力扩大我省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和常用户注册现场验证工作。推动不动产登记向银行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提供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和申请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抵押、登记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做好统筹协调把关,切实加强全省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腐败,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健全市(地)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监测评估。按照国家要求,扎实做好普惠金融问卷调查和指标填报,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监测评估。加强普惠金融和资本市场统计分析,定期分析普惠小微企业信贷和直接融资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困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试点示范。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先行先试样板区建设,不断发挥样板区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支持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地)申创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支持各市(地)因地制宜深化普惠金融业务数字化模式、“银税互动”服务创新,适时推广信用信息共享、区域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成熟经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在省现代金融服务业工作专班下设普惠金融工作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气象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29个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本方案,常态化做好推动落实、协调解决、跟踪检查等工作,聚焦重点事项、重点任务综合施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联络员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实现各项政策措施清晰、连续、高效、闭环管理,强化省与市(地)联动,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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