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8]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4
摘要: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8]2号         2008-01-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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