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31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法规,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和批准证书核发或换发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通知说,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核准行提交有关材料。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通知》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允许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通知》法规,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凡违反以上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法规,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和批准证书核发或换发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31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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