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二发[1998]79号 南京市文化局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17
摘要:影视、音像制作单位应在每一影视、音像作品制作前七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南京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将为影视、音像制作提供伴唱、伴奏、调音等劳务活动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提供给主管行政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

南京市文化局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8]79号         1998-3-17

各分局、县局:

  为了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南京市地税局与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广播电视局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厅苏地税发(96)105号、苏文艺(96)24号、苏广发计(96)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南京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厅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活动,是指舞台演出(含组台演出)、广场演出、娱乐场所演出和在宾馆、饭店等各种场所举办的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表演)以及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活动。

  组台演出是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者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演出。

  第三条 从事演出活动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取得的报酬,由各娱乐场所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同时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单位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 影视、音像制作单位领取《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领取《出版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上述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同时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

  第七条 承办组台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前将演出活动报经演出地有关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组台演出活动的信息和有关情况通知南京市地税局;由南京市地税局通知演出所在地征管地税分局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八条 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持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证件和演出活动、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演出收支结算方式、报酬分配方案等资料,到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式样附后)。演出合同和计划内容有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影视、音像制作单位应在每一影视、音像作品制作前七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南京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将为影视、音像制作提供伴唱、伴奏、调音等劳务活动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提供给主管行政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条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为演出活动创作词曲作品并在图书、报刊上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所得。

  第十一条 参加组台演出的演职员未取得报酬,而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给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向文化行政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演员所在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经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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