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8
摘要:《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6〕2号               2016-01-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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