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0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14
摘要:由总公司为纳税人的,总公司要提供所属在各地的详细核算资料,在总公司申报纳税时,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12号          1995-01-14

  税屋提示——
  1、根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由总公司为纳税人的,总公司要提供所属在各地的详细核算资料,在总公司申报纳税时,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