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3]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3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7-24
摘要:为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我局将继续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立足税务部门职责,持续深入调研,积极向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建言献策,为有关住房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312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3]128号           2023-7-24

廖伟平委员:

  《关于调整普通住房面积界定标准和非普通住房税贷政策的建议》(202313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降低非普通住房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缴标准的答复意见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税收红利。一是我省契税税率已按最低标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契税税率确定为3%,是在契税法规定的3%至5%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的。二是认真落实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是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我局将继续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立足税务部门职责,持续深入调研,积极向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建言献策,为有关住房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及下一步努力方向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同时,我局也将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流程,努力做到让纳税人应晓尽晓,应享尽享,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落实。

  非常感谢委员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积极促进我省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陈友锡

  联系电话:0591-87098303,1810692717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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