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所发[2000]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25
摘要: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并指导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按时完成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规范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使用的利息清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统一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内国税所发[2000]59号       2000-10-25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应于2000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同意后可以缓期实行,但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2月1日。

  二、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并指导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按时完成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规范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使用的利息清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统一制定。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规范情况书面报告内蒙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和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