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二[1993]10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和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8-24
摘要: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1228号文印发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附件单行本另发)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和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全文废止]

沪财企二[1993]100号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1228号文印发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附件单行本另发)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按照财政部(93)财外字第477号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中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中若干政策衔接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企业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国有企业转为国家资本金,集体企业暂转为集体资本金;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接受的其他单位投入资金,转为法人资本金;企业接受的个人投资(包括向职工个人集资),转为个人资本金;企业接受的外商投资转为外商资本金。

  专用基金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结余数转作盈余公积金。

  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集体企业的分红基金、超时补贴基金、大修理基金结余数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即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集体企业分红基金、超时补贴基金转作“应付工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应付福利费”;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

  (二)专用基金中的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有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集体企业分红基金、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大修理基金)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对有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如果抵补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仍有赤字,暂转作流动负债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红字反映,可以用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财政部有新规定的,则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对个别工资基金有赤字的企业,原则上直接作为流动负债应付工资红字。

  对专用基金中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和赤字可以相互进行抵补,抵补后如有结余的,按本意见第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转为盈余公积金处理;如有赤字的,可以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等余额,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为盈余公积金红字。

  对有大修理基金赤字的企业,直接转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三)对饮食服务企业原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应在“预提费用”中反映,根据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成本,也可待摊或预提。原则上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如有结余,年终应冲减管理费用。

  (四)部分旅游企业按税后利润2%提取的调剂基金,结余数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的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账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下,由企业审批;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账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处理

  本市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已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2)114号文件精神办理的,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不作调整。

  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未执行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2)11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旅游企业,劳动资料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生产经营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2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低值易耗品在经营过程中被领用时,应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如企业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采用在使用期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二)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对饮食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原则上应根据新的财务制度执行,对个别行业(如照相业)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另行文规定。

  五、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对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账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为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和交际应酬费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和税后提取的公益金使用问题的处理

  企业根据本意见第六条计提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仅用于个人消耗性支出,如职工家属医药费(含支付的医疗费统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属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购建职工住房等则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从1993年7月1日起,对企业购买的只有使用权、无产权的职工住房部分,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八、关于奖金分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一)对原已实行拆账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其工资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部分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参照“三资”企业办法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如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并取消一切单项奖。

  对实行“合挂分提”、“分挂分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

  实行上述(三)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文件执行。

  (四)对不实行上述(一)(二)(三)办法的其他企业,职工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3年到位,以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基数,每年进1/3,今年下半年进1/6,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税务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企业当年度工资奖金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凡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九、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其他企业在新制度实施后,仍暂采用成本法核算。

  属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相互之间进行投资的,在执行新制度后,由于区、县财政包干体制不变,因此,被投资企业仍按先分后税原则分配利润。

  十、关于服装费和工作餐费开支标准问题的处理

  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服装费开支标准仍按沪财企二(1992)25号文件规定办理。

  新的财务制度中允许工作餐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仅指“仿三资”饭店为职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

  除此以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实行职工餐费补贴办法的企业,其补贴标准仍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5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十二、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

  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凡属国务院规定的单项留利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条例不相一致的,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一)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

  1、“四技”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

  2、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税前还贷利润以及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1990年前老贷款余额50%税前还贷的利润;

  3、国库券利息收入;

  4、实行先税后分办法的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利。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有: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交际应酬费以及工资、奖金;

  4、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

  5、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

  十三、关于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保留劳动分红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6条规定,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设立劳动分红基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集体企业可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允许在税后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后提取一部分劳动分红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职工分配。

  十四、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处理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原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即公积金、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和分红基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公积金、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在盈余公积金中核算,分红基金则作流动负债处理。

  十五、对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的处理

  本市旅游服务企业,其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原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86)62号《关于本市旅游业试行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的通知》办理的,在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凡企业实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总提办法,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并取消一切单项奖的,其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相应取消。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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