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2]98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9
摘要: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闽人社文〔2022〕98号             2022-06-29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执法应急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签订施工合同之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年9月30日。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中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三、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请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送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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