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5]15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10
摘要:各地应于接到《规程》后认真组织好学习和培训辅导工作,提高国税系统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政策业务水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151号             1995-08-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山东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省国税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目前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重要方面分类进行了比较系统、科学和全面的阐述,是全省国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范性制度。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规程》的贯彻执行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贯彻《规程》意义的认识。《规程》是一个系统、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文件,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具有规范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对于指导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应重视对《规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本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搞好培训辅导。各地应于接到《规程》后认真组织好学习和培训辅导工作,提高国税系统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政策业务水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及时反馈信息,随着《规程》的贯彻实施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各地可能会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提出建议,以利于改进工作。

  四、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应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五、为便于各地对《规程》的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局将尽快将其印刷成册,分发各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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