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7
摘要: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9]688号)第六项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编制部门决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0]107号      2010-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规定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税收案件而安排的专项经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定义和分类、支出范围和标准、预算编制和执行、经费使用和监督要求等内容,对于规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加强专项经费管理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办案专项经费在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各环节符合规定要求。各级财务部门要将办案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各级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使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办案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会计核算

  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9]688号)第六项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编制部门决算。

  四、明确其他有关支出标准和规定

  (一)明确移动通讯费列支渠道和标准

  稽查办案人员异地办案发生的移动通讯费,可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按办案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以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标准补助,从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办案经费差旅费的杂费项目中列支。

  (二)明确误餐费支出标准

  误餐费支出标准一般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没有支出标准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94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办案期间,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办案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用办案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是指购置单价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办案设备须履行的程序。购置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办案设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和支出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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