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2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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