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2]59号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18
摘要:统筹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将各市、县专账资金结余纳入统筹范围,在全区统一调剂使用,保障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2〕59号           2022-05-18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位扩就业和稳岗促就业工作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现就助企纾困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具体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在取证之日(证书上的落款日期)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各地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将各市、县专账资金结余纳入统筹范围,在全区统一调剂使用,保障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五、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具体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另行制定。

  六、继续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宁人社发〔2020〕58号文件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七、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政策。持续实施青年见习计划,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对于见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见习单位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一次性接收见习人员10人以上的,按规定当年给予一次性指导管理费;对累计接收见习人员10人以上的,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且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八、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继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将岗位信息、指导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送到毕业生身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职、高职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九、鼓励重点群体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

  十、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城乡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就业困难搬迁群众)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精准分类实施定向技能培训、岗位推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帮扶政策。开展民营企业招聘、百日千万网络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应对疫情影响开展线上线下推送岗位,推出更多有特色的行业专场招聘。

  十一、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一、二、三、六项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第四项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中安排;第七、八项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九项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各地要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早见效。同时,要加强工作经验和亮点的宣传,抓紧抓实抓细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各地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22年5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12条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

  一、关于《通知》的背景意义

  今年以来,针对国内疫情突发散发,党中央、国务院对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多次进行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更好地做好我区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从运用社会保险“降、缓、返、补”组合政策助企纾困以及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落实失业人员保障、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条政策措施。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助企纾困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二是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方面的措施。一是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持续实施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见习单位可以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指导管理费和见习补贴。二是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企业提升职工技能。

  (三)落实失业人员待遇保障方面的措施。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二是拓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

  (四)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面的措施。一是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继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将岗位信息、指导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送到毕业生身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职、高职毕业生落实好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二是鼓励重点群体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三是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城乡劳动力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精准分类实施定向技能培训、岗位推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帮扶政策。

  《通知》还对经办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地切实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民生减震阀”作用,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加大宣传和解读力度,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加速释放。

  联系电话: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孙佳章 509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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